问题 | 拍照留念作为合同签署的证据是否有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有效,但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建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同时不建议签订空白合同。 法律分析 有效,但是证明力不强,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建议不要签订空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拓展延伸 拍照留念:法律上的电子签名? 拍照留念作为合同签署的证据是否有效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拍照留念可以作为一种形式的电子签名,但其有效性仍然受到法律界的质疑。在某些情况下,拍照留念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特别是当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争议或纠纷时。然而,其有效性仍然取决于多个因素,如照片的真实性、时间戳的可靠性以及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接受程度。因此,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除了拍照留念外,最好还是采用更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如数字签名,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结语 拍照留念作为合同签署的证据虽然有效,但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仍需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文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等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建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并采用更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如数字签名,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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