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犯罪案件适用的最新解读 |
释义 | 一、意见适用四种网络犯罪案件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包括借助黑客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3、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案件。 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出现的问题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下,由于网络犯罪的涉案人员通常人数众多且散布多地, 1、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易出现各地相互推诿或争办案件的现象; 2、对于以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难以逐一取证,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罪罚不当。 3、当前对案件立案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上大量违法犯罪线索难以进入侦查程序,违法信息大肆蔓延、屡删屡发。 三、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争议 意见特别针对多地案件的管辖争议、异地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 1、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2、以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强调二者均可,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 3、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地具有管辖权,帮助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公正处理的跨省重大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法和最高检指定管辖。 四、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收集 1、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犯罪事实,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在慎重审查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的情况,认定犯罪事实。 2、电子数据取证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只有在不便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等情形时,才可提取电子数据。 3、对于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相关说明。 五、公安机关可采取的调查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线索不明,或者需经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时可以采取询问、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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