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鉴定应到当地劳动局的工伤科进行。工伤鉴定一般是指职工在受工伤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障碍程度进行评估。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应当在当地劳动局下属的工伤科进行。工伤鉴定一般指的是职工在受工伤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并且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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