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报销异地工伤医疗费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如下: 1、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长住异地的证明; 4、除急诊外,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一、工伤社保报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医疗终结书》; 3、门诊首诊病历; 4、医疗费用发票; 5、住院的须有费用明细清单; 6、出院小结; 7、《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二、工伤社保报销的范围如下: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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