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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