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租户可以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吗 |
释义 | 租房者能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物业(产权)所有者,既然非产权所有者那么就不能称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而使用人对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物业的使用人不具有业主的法律地位。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利如下: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是否有权利关业主的水电 物业无权利关业主的水电。即使业主已经出现了欠交水电费的情况,也应该由供水公司或者供电公司来操作,而物业公司没有这个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委托,对其物业实施管理与维修,对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各种服务。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服务及管理方面,如小区管理办法的拟定、依照物业合同进行管理、制止业主违规行为、承担维修、安全保障等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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