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终止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