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买受人有什么责任吗? |
释义 |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等。 一、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的,私人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并交付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并收其相应的支付价款; 2、买卖房屋合同为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转移所有权需要登记手续; 4、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一房二卖怎样确定所有权 一房二卖确定所有权如下: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三、卖房多久可以拿到全款 并没有关于卖房多长时间可以拿到全款的法律规定。对于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可以拿到全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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