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企业投资者不经清算即恶意逃逸的现象,有近些年屡屡出现,特别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在一夜之间人间蒸发的现象屡有发生,把成千上万的劳动者甩给政府,造成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最后政府和社会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劳动者也只能将自己的劳动权益大打折扣。这类事件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但至少众多投资者害怕清算无法解决劳动关系反而被劳动者聚众纠緾无法脱身是其中一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立法,确立企业强制清算的义务,同时确定清算程序中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使企业处于非破产清算情况下处理劳动关系的程序、权利义务均得以明确,投资者也大可不必因害怕劳动关系无法解决而终日躲藏,使清算行为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