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婚外情导致两个家庭离婚,公职人员犯法了吗? |
释义 | 您好,公职人员婚内出轨行为,较普通人而言,会受到更为严苛的法律约束。对于出现包养情人情形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婚外情与保养情人并不相同,但是婚外情也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于婚外情,则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当然,以上的分析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的。就你们双方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而言,婚外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之一,很难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方的婚外情在你们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仍具有一定比重的衡量意义。 当然就离婚本身而言,还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离婚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完全查明等等。 因此我们建议,您需要对自己的离婚过程做好充分的准备。 【相关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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