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根据相应的人员申请,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重新认定新的监护人。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赡养费、抚养费还需要继续负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