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肿瘤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赔偿范围和条件有其特殊之处。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拒绝支付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如投保人在未告知或虚假告知的情况下患上的肿瘤; 2.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如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就患上了肿瘤; 3.投保人在肿瘤确诊前已经死亡,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患上了肿瘤; 4.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某些高风险职业的投保人; 5.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如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风险,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