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险公司拒赔既往结节的理由主要是因为该疾病被视为“既往病史”,即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该疾病或有相关症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导致其投保时并未被保险公司知晓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追究时,应当及时理赔。 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人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保险金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