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籍取消了不能补救,跨省学籍转移的流程如下: 1、确认学籍; 2、接收方网上邀请; 3、转入学校及当地教务处接收证明并盖章; 4、转入地方教育局盖章; 5、转出学校及教务处盖章; 6、转出地教育局盖章; 7、上交存档; 8、网上转移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流程及所需材料: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 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我省自建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审核;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与转出学校核对,并在学籍系统中审核。 综上所述,学籍被注销了是不能被恢复的。通常情况下,符合《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规定和主动退学的将被注销学籍。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