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2、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6、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明确三个必须; 8、矿山安全条款八项。 安全生产三级保障体系包括Ⅰ级安全保证成员组成,Ⅱ级安全保证成员组成,Ⅲ级安全保证成员组成。 Ⅰ级安全内容如下: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环境,质量方针和目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 3、健全,健全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制度,负责领导干部,员工安全思想,安全纪律教育和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