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纠纷。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可要求履行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股东追偿。除另有约定外。律师回答: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也可以不约定。然而,如果出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约定债权债务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并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时,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支持请求;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并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支持请求。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时,人民法院应支持请求。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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