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更后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在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在履行出资责任后,进行股权变更并办理登记,此时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将不再适用。但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便进行股权变更,公司在破产清算后,有权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公司破产后,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股权变更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在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在履行出资责任后,进行股权变更并办理登记,此时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将不再适用。但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便进行股权变更,公司在破产清算后,有权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公司破产后,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股东在股权变更并办理登记后,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将不再适用。但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便进行股权变更,公司在破产清算后,有权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如果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公司破产后,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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