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谈话记录作为法庭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完整呈现,对方不知情不影响其有效性。取得录音的非法途径,如窃听、胁迫等,才会构成障碍。提交谈话记录时,应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且记录内容应完整,不可剪辑以保证证据的可采纳性。 法律分析 谈话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拓展延伸 法庭谈话的重要性及应遵守的原则 法庭谈话在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法庭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司法权威。在进行法庭谈话时,各方应遵守一系列原则。首先,谈话应当基于真实、客观的陈述,不得故意歪曲事实。其次,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诋毁。此外,法庭谈话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双方在谈话过程中应保持合作和尊重,遵守法庭的指示和规定。通过遵守这些原则,法庭谈话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支持。 结语 谈话记录作为法庭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合法性是关键。非法获取的录音不会被采纳,必须出示原始载体。法庭谈话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遵守真实客观、尊重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原则。通过遵守这些原则,法庭谈话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公正审判和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