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释义 | 买卖合同的管辖权一般归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所有,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优先按照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一、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我国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案件管辖上出现了积极或者消极的管辖纠纷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谁管辖现象。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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