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
释义 | 撤销权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保全权的撤销权有什么关系 关于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规定是: 1、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 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为债务人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3、其他知识。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实施?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对债权的保全措施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具体如下: 1、撤销权。也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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