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七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怎样的??(一)曾经在我市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人员; (二)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下发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四)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五)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申请纳入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含国有参股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审核、申报工作由企业负责;已改制重组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审核、申报工作,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正处于改制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审核、申报工作,由原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破产清算组负责;已关闭、破产、解散的原国有企业,无续存企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当地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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