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单方面停职留薪合法吗 |
释义 | 不合法。 不合法,停职留薪只能在员工主动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司不能单方面提出。即使是公司优化,经营困难的的情况安排劳动者待岗,也应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要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给全额工资,之后可以协商降低工资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这种公司停职留薪变相辞退的情况,属于公司没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未按时足额支付报酬,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期间公司没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停职留薪由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受工伤,被判定是1-4级工伤的,退出工作岗位,每月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二是公务员在违纪调查期间,停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照发工资,但是判决生效或者处罚生效,将被开除,结束停职留薪期。“停职查看”是很多企业较为惯用的一种处分手段,通常是在员工出现违法违纪事实时,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工作的约束来要求员工反省自觉、纠正错误,同时由用人单位对停职员工是否继续留用及服务的岗位、职责、待遇等进行重新考量和判断。与其他违纪处分手段一样,虽然都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体现,但毕竟涉及员工的劳动权利及劳动报酬,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范和保障,也就需要用人单位更加注意依据和尺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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