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由闯红灯者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虽无主观过错,但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明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此规定依据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