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 3、未成年的人除单独立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住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 4、户主的责任是: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 5、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负责代为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户口簿户主具备什么条件”的全部回答,户口簿户主应当是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单人,其余情况由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1、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户口登记簿,登记本户口管辖区的常住人口。并设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册,登记变动的人口。为简化手续,迁出、迁入登记册也可以迁移证存根和收缴的迁移证件代替。农村地区可将出生、死亡登记册委托合作社代为掌握登记。 2、户口簿的设置,除按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每户发给一本外,在某些边防地区,如果需要,也可以发给每户居民一本户口簿。设专人管理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每户也应设置一本或数本户口簿。农村地区只以合作社为单位设置户口簿,登记本社内人员的户口,不直接发给每个社员。有的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设置户口簿不便于登记管理时,也可在合作社以下的生产组织设置户口簿。城市郊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或者按城市户口管理,或者按农村户口管理,或者有些地方按城市有些地方按农村管理。一般在设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按农村户口管理,发给每户一本户口簿,未设派出所的地方,可以按农村户口管理,只在农业合作这设置户口簿,不发给每个社员。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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