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合伙企业法 》11条第一款规定: 合伙人 可以用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 、 知识产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 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