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 |
释义 | 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这个问题是非常多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很多人公司负责人对股权激励略懂一二,也知道一些公司做过股权激励之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但是一直跃跃欲试却没有行动,就是纠结在这个问题上面。从平均数分析来看,激励实际效果基本上是有利的实际利益的案例,现在还没有看到,但预计也没有可复制性。股票激励是件好事。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激励是为了鼓励公司干部们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精力,为公司业绩的成长目标而奋斗。股权激励可以刺激激励的对象把企业搞好,因为把企业搞好了,股价自然就上去了,到时候你仍然可以低价获得期权,赚到的不仅是工资收入,还有股票权益上的收入。比如三年期股权激励方案,如果到时候达到目标,高管有权利以现在的股价2元每股买入100万股,当企业经营达到预期目标,股价也会上涨,如果股价到时候达到4元,他就能赚到200万,这就是激励他的动力。也就是说,将干部的利益用股票和公司的利益捆绑起来。对投资者来说也是有利的,干部肯努力工作,企业好转,股价上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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