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期待权具体如下: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权和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用物权和担保权; 2、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和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二者结合起来,极为物权期待权的含义,指将来有取得可能性的对某一物的支配和他的权利。其实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期待权这一概念,但该权利确实存在于日常生活中。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采用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经常约定尽管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人,但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