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是: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注册资本进行转让,要经合营各方同意;3、各方合营企业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