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南宁区直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人签署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缴存比例统一为12%。自愿缴存人员可选择按月定额缴存或非定额缴存的缴款方式,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 法律依据: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适当降低,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月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时调入单位确定的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