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 |
释义 |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确定,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9元,缴存比例仍为各12%。今年的月缴存额上限略有提高,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最低不得低于1400元。部分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但不得低于各5%。单位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在办理调整手续前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法律分析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9元,但是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2%。 值得一提的是,和去年设定的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5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06元、下限各为1200元的情况不同,今年的月缴存额上限略有提高。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 与此同时,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单位在今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今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部分单位可缓缴、降低公积金比例 符合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计部门公布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单位当年效益尚未好转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等条件之一的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审批。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不得低于各5%。 此外,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恢复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结语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变。月缴存额上限略有提高,最高不超过13707元,最低不低于1400元。部分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期限为一年,降低后不得低于各5%。单位需经职工讨论同意,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降低或缓缴的单位应在经济好转后按规定恢复缴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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