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同市不同县算异地传唤。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