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什么是撤销注册商标 |
| 释义 | 撤销注册商标是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撤销注册商标需经商标局批准,并发布《撤销注册商标公告》。当事人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査审理,做出终局决定。对于撤销注册的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他人不能申请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一、复审期间商标能不能使用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当事人复审的,在复审期间商标是不能使用的,等复审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能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二、商标复审有哪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椐商标法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备注: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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