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东莞市内户口迁移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90天内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手续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结婚证。 4、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 5、非婚生育说明。 6、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7、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8、离婚证。 9、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0、离婚协议书。 11、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或由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被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12、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