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对需要评估的财产应预交评估费用,但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用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