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怎样的要求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遵守土地用途规定,不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经营性用地和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土地应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严格限制。 法律分析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拓展延伸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与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与条件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土地规划、用途、设计方案等。其次,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土地规划的合法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等。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公示、听证等环节。审批条件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建设标准等。此外,申请人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并签订相关合同。审批程序与条件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操作。 结语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和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与条件包括申请文件提交、审批部门审核、审批程序环节等,审批条件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建设标准。具体要求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遵循当地法规和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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