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 住房公积金 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2、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