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招标不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