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怀孕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提交至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处,由单位经办人帮忙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2、办理准生证;3、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方便社保局、医院核对后进行结算;4、生完孩子之后,办理好相关证明,携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办理申请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到社保机构进行办理所需材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