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实行农村专项招生:为贯彻落实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我市三所示范高中学校(青海湟川中学、西宁市第五高级中学、西宁市第十四中学)面向三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行招生,每校招生一个班,每班50人。三县教育局依据《西宁市示范高中农村专项招生实施办法》,结合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中考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将拟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中教处核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