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一般地域管辖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