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书怎么写 ?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2、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3、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法律依据: 《立案调解制度》 第三条 下列案件适用立案调解: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三)信访申诉案件;(四)属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第四条 立案调解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三)群体性纠纷案件;(四)社会敏感、政策性强的案件;(五)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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