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工伤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学校是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一、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伤期间,职工的待遇工资发放情况,在教师工资医疗期间,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发放教师的工资待遇,如果学校没有按照发放工资待遇,那么教师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申请工资待遇赔偿,学校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