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
释义 | 法律分析: 误区一:交强险最高可赔12.2万元: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车主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法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参加了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帮你赔的是对方的损失而不是自己的。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2.2万元,很多人都误解为是所有损失费用相加,但事实上,交强险的赔偿是按项目计算的12.2万元的限额。有责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误区二:全险不等于全赔:全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主要险种。但全险并不意味着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例如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收费停车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有责任保管车辆而保险公司不必负责。若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也属于责任免除。误区三:心存侥幸未续保: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认为自己不会那么背而拖延续保时间,但其实这样是非常不好的,因为在没有续保的时间内,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事故的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也要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误区四:一出事故就理赔:车辆出了事故,大部人都是直接报保险,但一出事故就报保险的话并不划算。因为车辆出险会影响来年保费的打折或上浮,一些轻微的事故报保险并不一定划算。像事故较小,修理费用只要两三百的话,就不要理赔了。因为,如果车辆理赔3次以上,就不能再拿到折扣了。误区五:先修理后报销:有些不了解理赔程序的车主,在车辆出险后不是先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将车辆修好后再找保险公司保险费用。事实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出险后应先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处理好事故后,车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定损后才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凭证、赔付。先定损后修车可以保证自身利益,因为如果车主自行将车辆修好然后再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维修费用高出定损费用的话,其中的差价将由自己承担。误区六:有车险随意定责: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确定免赔比例,如果你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的话,这部分费用就要自己承担。理赔依据则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所以,并不是所有车险保险公司都会陪,在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制定的赔付比例时,可能你承担的责任越大,损失就越大。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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