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应当首先进行审查,并非一律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可见,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环节,法庭要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只有经审查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才有必要启动调查程序,不能轻易启动该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