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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具体有哪些职权
释义
    股东会具体有以下几个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决定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重大事项审批权,主要包括两项:
    (1)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4、重大事项决议权,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由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涉及股东职权的还有下列情况:
    1、在其他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法执行;
    2、依照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决定,也是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比如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股东会就可以作出具体决定;又比如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就可以对若干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作出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确定有哪些职权是专门属于股东会的;二是确定股东会在哪些范围内行使职权,防止越权行事,甚至滥用职权,影响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比如公司的具体业务,股东会就不应直接干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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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