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原告将资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实际上获得了对该笔资金的完整所有权,原告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流向已失去控制能力,此时被告再向原告作出保底承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已经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中的代购协议其实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可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被告应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