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洗钱法定罪方法:对明知是任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是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涉及洗钱方面的犯罪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条文、罪名,处罚也有所不同”。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上游犯罪的不同,上游犯罪范围具有互补关系,即使认为法条之间具有重合关系,也应按照法条竞合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我国刑法将洗钱罪归属于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反洗钱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反洗钱的目的,即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洗钱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杂法益。该罪设立之初主要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逐渐发展成为深挖彻查七类严重上游犯罪赃款赃物流向的重要司法保障。 3、洗钱罪虽规定在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章节内,但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非金融领域实施洗钱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仍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在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可根据本犯实施的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是否成立包括的一罪或想象竞合、不并罚的牵连犯以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等,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