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
释义 |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 (1)申请。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委托。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一、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什么 涉外仲裁裁决效力,是指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生效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裁决的规定自动履行。裁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翻限的,应当立即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中国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査,认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 二、离婚判决书如何获得国外法院承认 国外离婚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对于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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