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因而,如果对其境外的人或财产产生效力,需取得他国的承认,若要执行则需得到他国的执行许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使它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并得到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承认和执行两方面内容,承认和执行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不予承认也就谈不上执行。但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等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果是使外国判决的效力延及于本国境内,不等于该判决得到执行。因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些条件。一般来说,除给予判决以外,对其他判决只需承认,不需执行。在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不存在公认的国际法,而只是由各国法律规定或通过双边协定解决。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 (1)申请。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委托。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