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这个项目需要由北京公安部最终审核和批准。一般需要500万港币的遗产。 (六)、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包括 非婚生子女 如港人内地所包二奶生的小孩)赴港澳定居 (七)父母都是内地居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带香港出生证明,去大陆公安机关申请香港双程证,最好同时带上父母亲的大陆身份证、大陆户口本、结婚证。再去香港入境处直接申请居港权和永久居民证明书。 (八)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1、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